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会被民安处用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目的:
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乃自愿提供。不过,若你没有提供充足资料,我们未必能够处理你的申请/要求。
你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向其他部门/机构披露,供作上文第1段所述的目的。
你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条、第 22 条及附表 1 原则 6 的规定,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有权获得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一份。
如欲查询本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和更正),请致函:
香港九龙油麻地渡华路八号
民众安全服务处总部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收
(经办人:部门主任秘书)
电话:2805 6028
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通知,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查阅 / 改正个人资料,应使用指定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资料使用人有权拒绝任何非经指定表格提交的查阅资料要求。资料当事人如欲提出查阅要求,可向各区民政事务处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索取指定表格。指定表格亦可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 http://www.pco.org.hk 下载 。
至于改正个人资料,则无需要使用指定表格。在收到资料使用人发放的个人资料副本后,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改正不正确的资料。如你有意改正个人资料,你可依据《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 的规定,向本处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交书面要求。
在这过渡期间,本处仍会接受使用本网页内页首载有「查询电话及地址」的表格所提交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查阅要求,即使该表格并非为此目的而设。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页首载有「查询电话及地址」的表格只适用于根据《公开资料守则》而提出的查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