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及规例述要

(摘录自《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及《民众安全服务队规例》)

1. 登记加入民安队:

A. 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六岁,如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必须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B. 申请人在获准登记加入民安队前必须接受政府规定的体格检验,其后必须定期接受检验。如该队员不能通过体格检验,其登记加入可予取消;
C. 须签署处长规定须签署的表格;
D. 须提交处长规定须提交的个人详情。

2. 服务条件:

任何队员于完成其入职训练一年内,如无合理辩解辞职离开民安队,或于其入职训练后一年内被解职或其登记加入被取消,该队员在处长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须就其在民安队所接受的入职训练向民安队缴付合理的费用。

3. 装备:

队员须谨慎和安全地保管其队员证和装备,并在离开民安队或奉命交还队员证和装备时,将之悉数归还。故意或因疏忽而损坏、毁灭或遗失装备,须受惩罚或罚款。

4. 效率的要求 :

任何队员在效率方面的要求为每年须努力完成六十小时的训练。

5. 民安队的动员 :

在有需要时,民安队处长可动员整支民安队或其任何部份执勤。届时,所有队员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值勤,执行指定职务。

6. 薪俸与津贴 :

A. 队员凡参加训练或在紧急事故期间奉召执勤,或自愿在灾场协助而得在场长官许可,其薪津将按照职阶和下列规定而支付:
  1. 队员如服务不足八小时,薪津依照时薪率计算。
  2. 队员由报到时间起计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论该二十四小时是否在同一天内),如服务足八小时或超过八小时,薪津按日薪率计算。
B. 口粮津贴:队员参加服务连续达八小时或超过八小时,而在该段时间内无免费膳食或口粮供应,可领取规定的口粮津贴。

7. 医疗:

队员如在奉召执勤或参加训练时受伤或染病,经政府医生认为是因执勤所致,得由政府医务当局给予免费医疗及住院治疗,并在缺勤期间按其职阶获支付薪酬。

8. 伤残或死亡:

队员如在奉召执勤或参加训练时因意外引致伤残或死亡,经政府医生认为是归因于执行该职责所致的,可获考虑发给抚恤金、津贴或长俸。

9. 辞职:

除在紧急事故期间以外,队员可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辞职:

  1. 在廿八天前,经由所属单位的主管长官以书面通知民安队处长;
  2. 交还所有属公共财产或民安队财产的制服及装备,在交还时,该等制服及装备须状况良好;
  3. 交回由处长发给的任何身份证明文件;
  4. 缴付欠缴的任何费用。

10. 解职:

处长有权根据单位主管的建议,随时将任何队员解职。

11. 退休:

除非处长另有指示,否则所有队员均须在年满六十岁时退休。

12. 处罚:

任何队员犯了违纪行为,如不服从命令,或在一年度内没有达致在效率方面的要求等,得受降级、警诫、谴责或罚款等处分。

13. 离开香港,更改详情:

队员须向处长报告以下事情:

  1. 队员拟离开香港七天或超逾七天;
  2. 队员在登记加入时提供的详情的任何更改。